第八条 标志的规格
标准规格标志分为两种,其规格尺寸分别为40 mm与55 mm。
第九条 标志的颜色、纸质
宁波大榭开发区保险箱(柜)行业协会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以下简称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彩色图案,纸质为铜版纸。
第三章 徽标的使用
第十条
获得徽标的产品使用徽标标志的方式可以根据产品特点按以下规定使用:
(一)A级保管箱贴三星标志,B级保管箱贴四星标志、C级保管箱贴五星标志,星级标志不准错级粘贴。
(二)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徽标标志,必须加施在获准产品外体正面上方明显部位。
第十一条
获得批准的产品可以在产品外包装上加施协会标志和宣传内容。
第十二条 获得批准的产品必须在出厂前加施标志。
第四章 徽标的制作、申请和发放
第十三条
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徽标的制作由大榭开发区保险箱(柜)行业协会指定的印制机构承担。未经协会书面批准任何企业和印刷机构不得私自印制,一经发现将被处最少10000元以上罚款。
第十四条 徽标的申请使用
(一)申请人必须持申请书和有效检测报告向行业协会秘书处申请使用标志,并签订徽标使用承诺书。
(二)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使用标志的,受委托人必须持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书和有效检测报告向行业协会秘书处申请使用标志;
(三)申请人以函件或者电讯方式申请使用标志的,必须向行业协会秘书处提供申请书、有效检测报告的书面或者电子文本,申请使用标志。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使用徽标标志,应当按照协会规定缴纳统一印制的徽标标志的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1、图案(1):外径40mm小徽标标志0.30元/张
2、图案(2):外径55mm大徽标标志 0.40元/张
第十六条
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徽标标志由大榭开发区保险箱(柜)行业协会秘书处指定发放。
第五章 徽标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大榭开发区保险箱(柜)行业协会对徽标标志的制作、发放和使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徽标标志的管理机构有义务向申请人告知标志的管理规定,指导申请人按规定使用标志。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徽标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徽标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二)保证徽标标志的产品符合要求;
(三)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徽标标志,不得利用徽标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
第二十条
承担统一印制的徽标标志制作工作的企业必须对标志的印制技术和防伪技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协会的授权,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和印制工具。
第二十一条
产品不符合要求,行业协会应当责令申请人限期纠正,在纠正期限内不得使用标志。
第二十二条
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徽标标志以及其他违反微标标志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指定检测机构和指定的标志发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